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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浏览数:115次
H.1 粘贴基本要求 H.1.1 粘贴施工要求 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H.1.2通用粘贴要求 车身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侧面可以由红色单元开始,但靠近车辆尾部的最后一个单元应为白色单元。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禾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聋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车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先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粘贴或铆接到车身上。 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H.1.3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H.1.3.1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水平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宽度,沿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高度,货厢后部边角相交部分应为白色单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微型货车及部分轻型货车因后部货厢结构不能满足白色单元相交要求时可以红、白相交,但垂直粘贴的单元上部应为白色单元。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H.1.3.2不同级别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应同时应用于车辆后部,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z;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H.1.3.3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连续粘贴,无法连续粘贴时可以断续粘贴,但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00mm。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粘贴间隔不应大于l00mm。如果不能沿车厢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可在最接近边缘的宽度达到50mm的可粘贴表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上边缘尽可能接近车厢后部的上边缘。 H.1.4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允许中断,但其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mm,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mm,粘贴应尽可能纵向均匀分布。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仍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mm,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mm。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对三轮汽车不应小于1.2m;对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车和专用作业车,其粘贴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30%。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级别可不向于后部车身反光标识材料。 H.2 栏板式货车、栏板式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粘贴示例 图H.1栏板式货车、栏板式挂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示例 注: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部门微型货车和轻型货车后部栏板高度不足以粘贴连续长度为300mm的车身后反光标识(含红、白各1个单元)时,可只粘贴长150mm的白色单元。中型和重型栏板式货车、栏板式挂车应在驾驶室后方围栏上方两侧或驾驶室后部上方两侧边角用白色车身反江标识拼接成“倒L”,“倒L”水平方向和垂直方面均由2个长度为150mm的白色单元拼接而成。图H.1b)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微型货车及部分轻型货车。后部可粘贴成“□”形以满足粘贴面积的要求。后部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以继续粘贴,垂直方向最上方和最下方应粘贴,水平方向最左侧、最右侧和中间部门应粘贴。 H.3 厢式低速货车、厢式货车、厢式挂车粘贴示例 注:侧面车身反光标识沿车厢下边缘粘贴,在侧面车厢上部两侧边角用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拼接成“倒L”,“倒L”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由2个工度为150mm的白色单元拼接而成。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勾勒出车厢后部的轮廓,四个角应为白色单元相接。图H.2b)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货厢后部四角应用白色单元勾勒轮廓,其它部位采用继续粘贴。 H.4 封闭式货车粘贴示例 图H.3封闭式货车粘贴示例 注: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勾勒出车辆后部轮廓,四个角应为白色单元相接。因铰链等无法连续粘贴时,允许继续粘贴。图H.3 b)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货厢后部四角应用白色单元勾勒轮廓,其它部位采用继续粘贴。 H.5 仓栅式货车、仓栅式挂车粘贴示例 图H.4仓栅式货车、仓栅式挂车粘贴示例 注:图H.4中b)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货厢后部四角应用白色单元勾勒轮廓,其它部位采用断续粘贴:图H.4中c)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采用断续粘贴,垂直方向最上方和最下方应粘贴,水平方向最左侧、最右侧和中门部门应粘贴。 H.6 自卸式低速货车、自卸式货车粘贴示例 图H.5自卸车低速货车、自卸式货车粘贴示例 注:后部水平方向粘贴除了栏板上部,还可粘贴在栏板下部或后下部防护装置等其它位置。图H.5b)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示例,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在确保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的前提下,采用继续粘贴,垂直方向最上方和最下方应粘贴,水平方向最左侧、最右侧和中间部位应粘贴。 H.7 平板货车、平板挂车、低平板挂车、集装箱挂车粘贴示例 注:图H.6b)是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示例,如果平板后部无法粘贴,应在后下部防护装置上水平并列连续粘贴两排车身反光标识,粘贴面积不应低于0.2m2。后部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在平板或后下部防护装置上水平连续粘贴,粘贴面积不应低于0.1m2。
注:侧面车反光标识沿车侧面水平粘贴,因车架结构原因,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后部有后下部防护装置,则后下部防护装置上应粘贴。平板反部、后下部防护装置应连续粘贴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继续粘贴。集装箱挂车装载集装箱时,应在集装箱后部和侧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安装部位应尽可能接近集装箱顶部。 注:侧面沿车架平整的连续表面粘贴,因车架结构原因,侧面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可不在同一水平面上。平板后部应连续粘贴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可断续粘贴。车辆后部如有爬梯,还应在两个爬梯最外侧的爬梯架上粘贴身反光标识,至少应在爬梯架的最上端、中间和最下端粘贴。 H.8 罐式货车、罐式挂车粘贴示例 图H.9罐式货车、罐式车粘贴示例 注:罐式货车、罐式挂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在车身侧面的车架或罐体中间部门水平粘贴,体现罐体长度。不规则罐式挂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粘贴在罐体侧面中间位置,体现罐式长度。罐体后部用车身反光标识勾勒罐体轮廓,二级车以光标识材料的粘贴间隔应不大于50mm,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间隔应不大于100mm。 注: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在车身侧车的车架部位水平粘贴,体现车架长度,并在罐体侧面用边长为300mm(2个150mm长的单元拼接)白色车身反光标识拼接成“L”和“倒L”,上部车身反光标识最下沿与橙色反光带的距离应在100mm至300mm内,下部车身反光标识最上沿与橙色反光带的距离应在100mm至300mm内,车身反光标识与罐体前、后端的最大距离应不大于300mm。罐体后部用白色车身反光标识勾勒轮廓,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间隔应不大于50mm,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粘贴间隔应不大于100mm。 H.9 混凝土搅拌车粘贴示例 注:混凝土搅拌车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在可粘贴部位(如侧防护装置)连续粘贴,粘贴总长度可以小于车长的50%,但不应少于车长的30%,断开间隔不受限制。车辆后部应尽可能选取能够体现车身后部宽度和高度的连续平面粘贴,如后下部防护装置、金属挡泥板等固定结构件。 H.10专用作业车粘贴示例 专用作业车上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应尽可能按前述基本粘贴要求进行粘贴,部分专用作业车除驾驶室外的车身结构无连续平面,不能满足要求时,车辆后部应可能选取能够体现车身后部宽度和高度的连续平面粘贴,如后下部防护装置、金属挡泥板等固定结构件;侧面车身反光标识应在可粘贴部位(如侧防护装置)连续粘贴,粘贴总长度可以小于车辆长度的50%,但不应少于车辆长度的30%,断开间隔不受限制。 图H.13清障车粘贴示例 注:牵引车的侧面无须车身反光标识,后部应在驾驶室后部粘贴,使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水平方向应并列连续粘贴2排,垂直方向每侧应各粘贴2个长150mm的白色单元;使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水平方向应连续粘贴,垂直方向每侧应各粘贴1个长150mm的白色单元。 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可参照本标准进行。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注册登记检验 Inspection for unregistered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生产(入境),或经有关执法部门罚没、拍卖,需领取机动车牌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申请注册登记时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机动车检验 Inspection for in-use power-driven vehicles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的安全技术检验。 车辆唯一性认定 identification of vehicles 对机动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进行核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的拓印膜,以确认送检机动车的唯一性。 底盘动态检验 chassis operating inspection 在行驶状态下,定性地判断送检机动车的转向系、传动系、制动系、仪表和指示器是否符合运行安全要求。 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1,二、三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见表 2。 进出口机动车检验机构对需领取机动车牌证方可上道路行驶的入境机动车进行检验时,其检验项目应覆盖表1(包括附录A和附录B,下同)和表2(包括附录A和附录C)规定的注册登记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属性分为否决项和建议维护项。仪器设备检验项目中,排放、制动、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轮偏和底盘输出功率为否决项,其余为建议维护项。人工检查项目的项目属性见附录B的表B.1、表B.2、表B.3和附录C的表C.1的“项目属性”栏。 表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检验流程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流程见图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对图1所示流程适当加以调整。 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送检机动车应清洁,无明显漏油、漏水、漏气现象,轮胎完好,轮胎气压正常且胎冠花纹中无异物,发动机怠速应正常。对达不到以上基本要求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要求整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在用车检验时,送检人应提供送检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有效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对不能提供以上证件、凭证的送检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应予以安全技术检验。 上一篇: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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